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許瑋芸 地址詳卷被告 劉定南 地址詳卷
楊定樺 地址詳卷 薛粟尹 地址詳卷 楊裕誠 地址詳卷 卓家偉 地址詳卷 羅冠杰
林辰勳 地址詳卷 簡子堯 地址詳卷 趙柏毅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被告楊定樺、趙柏毅雖通緝中,另被告薛粟尹、楊裕誠、林辰勳、簡子堯雖非起訴書所起訴對原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被告,然因原告主張被告楊定樺、趙柏毅、薛粟尹、楊裕誠、林辰勳、簡子堯均與被告劉定南、卓家偉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