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毀棄損壞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4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龍於民國101年6月15日18時許,涉犯毀棄損壞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437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該案中扣案之西瓜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瑞龍犯上開毀棄損壞案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4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且不得再議確定,至102年8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指定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00元、參加「法治教育」
1場次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及雲林地檢署101年8月30日偵訊筆錄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西瓜刀1支,雖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該把西瓜刀係其已故友人綽號「 阿海 」之男子所寄放云云,然西瓜刀一般價值並不高,又綽號「阿海」之友人並未向其索討歸還,應認其友人有贈與之意,復被告並未提出綽號阿海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可供調查,堪認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不否認,業據被告張瑞龍及證人 張重文 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3至6頁、第8至9頁),並有101年度保字第764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及扣案之西瓜刀照片1張(見偵卷第11頁、第37頁)在卷足憑,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