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勞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勞小字第5號原告CAOXVANTHAI( 高春太 )被告 金瑞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璧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904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為越南國籍勞工,自民國104年12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被告於107年10月8日解僱原告,應給付資遣費62,333元及預告工資14,666元,合計76,999元,原告僅請求75,904元,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