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益明
陳顗中 陳顗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保險字第1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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