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061號聲請人 程光儀 非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逸 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李逸緁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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