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紅梅 被告 張紹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