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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