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5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