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智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92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智勝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2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智勝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3至5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本案另扣得仿冒HDMI轉接頭656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見112年度偵字第4927號卷第6頁),雖同遭扣案,然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DMI傳輸線185個2仿冒HDMI傳輸線(採證物)1個3仿冒HDMI傳輸線150個4仿冒HDMI傳輸線160個5仿冒HDMI轉接器150個6仿冒HDMI轉接器90個7仿冒HDMI轉接器80個8仿冒HDMI轉接器161個9仿冒HDMI轉接器100個10仿冒HDMI轉接器75個11仿冒HDMI包材2個12仿冒HDMI轉接頭204個13仿冒HDMI轉接頭47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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