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雅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段00號(新北○○○○○○○○三芝區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雅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前開說明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59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經鑑驗結果,均驗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3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又盛裝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毒品檢驗結果毒品檢驗報告備註1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4個殘渣袋4個,毛重1.6770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3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卷〈下稱偵卷〉第12頁)2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含晶體之殘渣袋1個,毛重0.3585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19公克,取樣量0.0019公克,驗餘量0公克,檢出成分海洛因。同上3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個殘渣袋2個,毛重1.2916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海洛因。同上4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含雜質之殘渣袋1個,毛重0.2168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052公克,取樣量0.0052公克,驗餘量0公克,檢出成分海洛因、尼古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12頁背面)5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個殘渣袋2個,毛重0.3640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海洛因。同上6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含雜質之殘渣袋1個,毛重0.3081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242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0221公克,檢出成分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