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國治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美燕│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7.03%│││108262││3月15日起│4月14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8.436%│││││4月15日起│1月14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1月15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賴美燕於民國103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利率約定前三期固定利率2.03%,第四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
5.96%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3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08,262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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