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湧成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崑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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