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漢仁 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880元,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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