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4號聲請人即原告 劉振璋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原告 劉韶郁
劉靜如 劉素芬 前列3人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被告 劉炳宏
劉明珍 劉明婷 劉明芬 前列4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楊立行 律師被告 劉明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柒拾捌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肆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壹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尚應繳納裁判費壹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