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智具保人廖晏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表】編號欄位原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當事人欄及理由欄 廖宴輝 廖晏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