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彰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昱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4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