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497號

原告 李慶益

被告 李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98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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