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林珈妤
林珈伶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游美娟 被告 王仁宏
陳鴻鵬 陳朝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戴智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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