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3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梁羽閎 (原名 梁峻瑋 )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算
至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6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本金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按月給付金額給付總額554,1141利息554,114113/6/16113/9/22(99/365)9.75%-14,653.662違約金1-4004003違約金1-5005004違約金1-600600小計16,153.6676,1131利息76,113113/6/18113/9/22(97/365)14.98%-3,030.052違約金1-3003003違約金1-4004004違約金1-500500小計4,230.05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6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