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勝勳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勝勳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陳順輝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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