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務人 李培源 債務人 李芳如 債務人 李修 源債務人李 政珊 法定代理人李芳如
一、債務人李芳如、 李修源 、 李政珊 在繼承被繼承人 李陸蘇 之遺產範圍內與李培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李陸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99年12月10日歿)
(一)緣債務人李培源前就讀東海高中時,邀同案外人李陸蘇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7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87,60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李培源於102年5月7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87,6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案外人李陸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查案外人李陸蘇前於99年12月10日死亡,且依新北地院函覆顯示其合法繼承人李芳如陳報債權遺產清冊,爰相對人李芳如(即被繼承人李陸蘇之繼承人)、李修源(即被繼承人李陸蘇之繼承人)、李政珊(即被繼承人李陸蘇之繼承人)對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陸蘇所擔保之債務,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陸蘇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芳如、李│自民國102年4│至民國102年8│年息1.83%│││187602│政珊、李修│月7日起│月22日止││││元│源、李培源├──────┼──────┼───────┤││││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芳如、李│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602│政珊、李修│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李培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