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方世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耀賢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