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1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華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百倉 即 兆倉 工程行、 黃建欽 、 李添進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