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交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義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28號),本院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宋義雄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據其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承認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同意改行簡易程序等語(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已自白本案被訴之事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飲酒時間確認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12張、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張等在卷可稽。是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職權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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