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5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就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三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發生在台北」之事項,補正具體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逾期不補,本院即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