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六0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