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9號

聲請人 劉昌成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蔡涵羽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蔡涵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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