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9號
聲請人 劉昌成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蔡涵羽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蔡涵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