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庭妌 、 張竣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竣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51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