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63號受刑人 劉欽文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三號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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