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0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9行所載「中央
巷」更正為「田中央巷」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損害,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