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建勳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受刑人林建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8月共4次│├────────┼────────────┼────────────┤│犯罪日期│98年11月23日│1.98年12月22日││││2.98年12月22日││││3.98年12月24日││││4.98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014號│99年度偵字第1323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67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100年7月2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程序駁回)│││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74號││├────┼────────────┼────────────┤││確定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之案件│動│動│├────────┼────────────┼────────────┤│附註││編號2、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林建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下旬某日至98年12│99年4月14日│││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13232號│年度偵字第26527、3064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100年11月23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7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6日│100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之案件│動│動│├────────┼────────────┼────────────┤│附註│編號2、3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林建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編號│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4日│98年9月23日至98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299號│度偵字第22822、2282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31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9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1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之案件│動│動│├────────┼────────────┼────────────┤│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