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報恩堂 法定代理人 莊景清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 朱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48,44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65平方公尺×150,098=1,448,446,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原告備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00元【計算式:(9,650×2=19,300)】。
㈢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448,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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