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5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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