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李瑞卿 訴訟代理人 李柏淵 被告 林火旺
林科成 李東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被告 陳純甚
林水木 李金長 李曉鈴 李連雲 李其楠 即 李連進 之承受訴訟人 李連欽 李振雄 李桂雲 李明義 李重慶 李通益 李旻整 李啓豪 李桂蘭 李思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良吉 受告知人 江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嗣因本院前函請安立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之結果,固經安立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惟其中欠缺各應補償之共有人及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之明細表,經本院函請鑑定單位予以補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