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李瑞卿 訴訟代理人 李柏淵 被告 林火旺
林科成 李東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被告 陳純甚
林水木 李金長 李曉鈴 李連雲 李其楠李連進 之承受訴訟人 李連欽 李振雄 李桂雲 李明義 李重慶 李通益 李旻整 李啓豪 李桂蘭 李思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良吉 受告知人 江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嗣因本院前函請安立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之結果,固經安立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惟其中欠缺各應補償之共有人及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之明細表,經本院函請鑑定單位予以補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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