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秩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屏警
分刑秩字第0九三000九一九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玖仟元

船用柴油壹萬伍仟伍佰柒拾公升,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凌晨四時四十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
鹽埔○○○區○道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受姓名年齡不詳綽號「黑雄」之成年
男子僱用,以每趟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駕駛營業大貨車(車牌:00—
380號),裝載運輸船用柴油一萬五千五百七十公升之易燃危險物品行駛於上
開道路上,而為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在警詢中自白不諱,且有扣押筆錄、現場查獲物品登記
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流量計印數機收油記錄單各一份及照
片二幀附卷可稽,被移送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堪
以認定。另查本案責付之易燃之危險物品運輸船用柴油一萬五千五百七十公升,
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所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
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運輸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三、茲審酌被移送人前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甫經本院裁
處罰鍰二萬元,方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
報表在卷可考,其執行完畢即在三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行為,顯見通常處罰不足懲
其惡性,及所運輸之易燃危險物品柴油數量,其運輸營業對於公共安全所造成之
危害程度,違法情節及行為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
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三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 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 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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