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羣翔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羣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羣翔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1年4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9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3年7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