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中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