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玉眞

代理人 許飛陽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佳珊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陳冠翰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分之1;㈡車牌號碼D6-5105號自用小客車;㈢出售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同區民治路1之20號)所有權應有部分6分之1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㈣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350元;㈤股票價值合計16,860元,及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6,41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郵局之存款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4日壽字第1121241696號函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2日(112)健傷字第061號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㈠不動產,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3年12月11日止,經6次公開拍賣均未拍定,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認應返還債務人。又上開債務人所有㈡自用小客車,係87年出廠,車齡已有25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另上開㈢買賣價金、㈣存款及㈤股票價值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㈥保單解約金則經通知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交由本院,上開金額共85,62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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