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124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12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2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2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2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2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3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曾柏涵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源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源展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違規事實,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舉發機關製開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茲源展公司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曾柏涵(下稱受處分人)為承租使用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辦理轉歸責,本所遂函請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處理,惟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遂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裁決書之罰鍰金額處罰,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則以:未曾向源展公司承租車輛,也未駕駛該車輛,爰請查明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處分人自90年12月12日起至101年3月18日止,係設籍在「臺中市○○區○○街○○○巷○○號」,而附表所示13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向上址為送達,均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遂將該等文書於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依法寄存於受處分人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太平郵局,此有受處分人遷徙紀錄查詢資料結果、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暨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13件裁決書既已依受處分人所設之住所為寄存送達,於法自無不合,並自附表所示寄存之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縱受處分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受處分人竟遲至101年4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可憑,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字號│裁決書寄存送││││││(中監違字第裁)│達日期││├─────────┼────────┼───────┼────────┤││號│違規地點、違規車輛│違反法條(道路交│舉發違規單號│處罰主文(新臺幣)││││車號│通管理處罰條)││││├─┼─────────┼────────┼───────┼────────┼──────┤│1│99年11月3日22時37│駕車行經有燈光號│高雄市政府警察│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9日│││分、2603-VV號租賃│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局交通警察大隊│60-BDA549038號││││小客車│闖紅燈│││││├─────────┼────────┼───────┼────────┤│││高雄市○○○○○路│第53條第1項、第6│高市警交相字第│罰鍰4,000元,記││││口│3條第1項第3款│BDA549038號│違規點數3點││├─┼─────────┼────────┼───────┼────────┼──────┤│2│99年10月24日0時33│限速50公里、經測│高雄市政府警察│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25日│││分、3751-VV號租賃│速時速67公里、超│局交通警察大隊│60-BBA047787號││││小客車│速17公里│││││├─────────┼────────┼───────┼────────┤│││高雄市○○○路光武│第40條、第63條第│高市警交相字第│罰鍰2,000元,並││││國小旁│1項第1款│BBA047787號│記違規點數1點││├─┼─────────┼────────┼───────┼────────┼──────┤│3│99年10月9日5時23分│限速50公里、經測│高雄市政府警察│100年3月17日、│100年3月25日│││、2906-VV號租賃小│速時速91公里、超│局交通警察大隊│60-BBA539714號││││客車│速41公里│││││├─────────┼────────┼───────┼────────┤│││高雄市○○○路光武│第40條、第63條第│高市警交相字第│罰鍰2,400元,記││││國小旁│1項第1款│BBA539714號│違規點數1點││├─┼─────────┼────────┼───────┼────────┼──────┤│4│99年8月21日9時18分│速限110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9日│││、2603-VV號租賃小│雷達(射)測定行│第五警察局田寮│60-ZEB082422號││││客車│速為130公里,超│分隊││││││速20公里│││││├─────────┼────────┼───────┼────────┤│││國道3號北上370.1公│第40條、第63條第│公警局交字第│罰鍰5,200元,並││││里│1項第1款│ZEB082422號│記違規點數1點││├─┼─────────┼────────┼───────┼────────┼──────┤│5│99年6月28日15時37│限速70公里、經測│屏東縣政府警察│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22日│││分、2266-VV號租賃│速時速81公里、超│局交通隊│60-VP0000000號││││小客車│速11公里│││││├─────────┼────────┼───────┼────────┤│││臺一線406.1公里內│第40條│屏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記││││埔豐田段(南向)││VP0000000號│違規點數1點││├─┼─────────┼────────┼───────┼────────┼──────┤│6│99年6月6日4時21分│限速50公里、經測│高雄市政府警察│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25日│││、2266-VV號租賃小│速時速64公里、超│局交通警察大隊│60-BDA026360號││││客車│速14公里│││││├─────────┼────────┼───────┼────────┤│││高雄市○○○路252│第40條、第63條第│高市警交相字第│罰鍰2,000元,並││││號前│1項第1款│BDA026360號│記違規點數1點││├─┼─────────┼────────┼───────┼────────┼──────┤│7│99年4月4日1時11分│限速70公里、經測│屏東縣政府警察│99年9月28日、│99年10月05日│││、0667-MM號自用小│速時速92公里、超│局交通隊│60-VP0000000號││││客車│速22公里│││││├─────────┼────────┼───────┼────────┤│││臺一線448.6公里內│第40條、第63條第│屏警交字第│罰鍰2,300元,記││││獅段北上│1項第1款│VP0000000號│違規點數1點││├─┼─────────┼────────┼───────┼────────┼──────┤│8│99年3月27日20時48│1.闖紅燈(由西向│高雄縣政府警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8日│││分、9335-MM號租賃│東)│局仁武分局(現│60-N00000000號││││小客車│2.經警鳴笛攔查不│改制為高雄市政││││││停逃逸│府警察局)││││├─────────┼────────┼───────┼────────┤││○○○鄉○○○○○路│第53條第1項、第│高警交字第│罰鍰8,500元,並││││口│60條第1項、63條│N00000000號│記違規點數4點│││││第1項第1款、第3│││││││款││││├─┼─────────┼────────┼───────┼────────┼──────┤│9│99年3月14日7時59分│速限110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99年8月30日、│99年9月3日│││、0602-VV號租賃小│雷達(射)測定行│第八警察隊古坑│60-ZHA155405號││││客車│速為125公里,超│分隊││││││速15公里│││││├─────────┼────────┼───────┼────────┤│││國道3號北向284.1公│第33條第1項第1款│公警局交字第│罰鍰4,500元,記││││里││ZHA155405號│違規點數1點││├─┼─────────┼────────┼───────┼────────┼──────┤│10│99年3月11日1時58分│限速50公里、經測│高雄市政府警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8日│││、9335-MM號租賃小│速時速73公里、超│局交通警察大隊│60-BBA013278號││││客車│速23公里│││││├─────────┼────────┼───────┼────────┤│││高雄市○○○路光武│第40條、第63條第│高市警交相字第│罰鍰2,300元,並││││國小旁│1項第1款│BBA013278號│記違規點數1點││├─┼─────────┼────────┼───────┼────────┼──────┤│11│99年2月12日5時1分│行車限速70公里、│高雄縣政府警察│99年8月26日、│99年8月31日│││、9335-MM號租賃小│經測時速82公里、│局交通隊(現改│60-NJ0000000號││││客車│超速12公里│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鄉○○路高屏大│第40條、第63條第│高縣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記││││橋下橋處(往高雄)│1項第1款│NJ0000000號│違規點數1點││├─┼─────────┼────────┼───────┼────────┼──────┤│12│98年12月31日21時56│行車限速70公里、│高雄縣政府警察│99年7月7日、│99年7月13日│││分、9335-MM號租賃│經測速時速82公里│局交通隊(現改│60-NJ0000000號││││小客車│、超速12公里│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鄉○○路高屏大│第40條、第63條第│高縣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並││││橋下橋處(往高雄)│1項第1款│NJ0000000號│記違規點數1點││├─┼─────────┼────────┼───────┼────────┼──────┤│13│98年12月3日15時21│限速70公里、經測│屏東縣政府警察│99年7月2日、│99年7月7日│││分、9335-MM號租賃│速時速96公里、超│局交通隊│60-VP0000000號││││小客車│速26公里│││││├─────────┼────────┼───────┼────────┤│││臺一線448.6公里內│第40條、第63條第│屏警交字第│罰鍰2,300元,記││││獅段北上│1項第1款│VP0000000號│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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