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亭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張文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溪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且未於聲請狀具狀人處簽章。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