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51號再審聲請人 簡郁珂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7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第201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2457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7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郁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簡郁珂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
377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
㈡聲請人固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規定張其無法提出原判決
之繕本,本院慮其目前在戒治所,確有正當理由,已主動自電腦系統調出並列印原確定判決附卷。㈢惟聲請人仍應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其是否有
再審理由。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姜麗君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