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74號
原告 莊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堂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另原告起訴狀中固記載被告為陳文堂及其監護人即父母,惟未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及確認送達處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