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續簡字第1號

請求人

即原告 林貴玉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泉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聖

陳鴻仁

吳建林

王博生

陳加源

游澎生

劉佳樺

謝麗雯

相對人

即被告 邱鴻仁

陳鴻仁

黃泰鴻

吳建林

王博生

劉黎卿

陳琦明

倪肇明

陳美月

陳加源

劉佳樺

楊紋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鈞 律師

上列請求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之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701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該事件兩造於民國111年10月7成立訴訟上和解,原告於和解

成立後聲請繼續審判。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

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繼續審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0元,未據請求人即原告繳納。茲命請求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請求繼續審判之裁判費14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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