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號被告 陳慶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陳慶清(下稱上訴人)住所即屏東縣○○鄉○○路00號,並由上訴人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而於1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具狀聲明上訴。惟核該上訴書狀,僅記載提起上訴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在卷可按,是以上訴人雖聲明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