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載「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應更正為「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97年度聲字第626號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