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辰宇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簡辰宇住桃園市○○區○○路○○○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簡辰宇住桃園市○○區○○路○○○號14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簡辰宇住桃園市○○區○○路○○○號○○號」之記載,顯有誤載,應更正為「被告簡辰宇住桃園市○○區○○路○○○號14樓」。而上述被告簡辰宇住處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