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 呂振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其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如 蔡美華 為被告,請查報其真正住居所,如瑞升工程有限公司亦為被告,應載明其公司營業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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