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度台覆字第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台覆字第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7年度台覆字第21號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7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理由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林明宏(下稱聲請人)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原決定機關)裁定後,自民國89年12月5日起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90年1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為由,為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其主張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刑事補償之請求,應由原為不起訴處分之屏東地檢署管轄。原決定機關不察,未諭知移送該管轄機關,竟遽為駁回之決定,自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決定既有上述違誤,聲請人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由本庭將原決定撤銷,並移送於該管轄機關。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法官吳謀焰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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