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伍 博謙 債務人 伍子方
一、債務人 伍博謙 、伍子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伍博謙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伍子方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11,89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7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伍博謙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10,09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伍子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子方、伍│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410092元│博謙│7月01日起│2月26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子方、伍│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15%│││410092元│博謙│8月02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23%│││││2月02日起│2月26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2月27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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