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745號原告 江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松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映綺

更多裁判書